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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必读#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有哪些?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

发布日期:2021-03-04

#董监高必读#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有哪些?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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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在返还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而提起诉讼,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可以同时请求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相关案例

案例一:周宇诉施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民终13372号

【案情】周宇系房悦客公司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周宇通过房悦客公司多次向自己转账共计560,000元。

【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宇未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挪用房悦客公司资金560,000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且无法合理说明已经将该资金用于房悦客公司,使得房悦客公司在客观上损失56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此认定周宇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给房悦客公司造成损失,其应当向该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二:广州易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郭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民终17068号

【案情】郭伟系易磬公司的副总经理,其于2015年5月7日以另一家公司珠海昊远跨境公司总经理身份接受澳门商报采访,于2015年5月19日以珠海昊远跨境公司直销中心总经理身份接受南方日报访问。珠海昊远跨境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郭伟为其经理,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部分重合。同时郭伟投资的广东智捷公司及广东智捷公司投资的河南新丝路公司的经营范围也与易磬公司存在部分重合。

【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郭伟作为易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易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之外,其行为还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约束,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郭伟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即使双方未曾签订协议就违约金进行约定,依然要承担法定的责任。鉴于易磬公司未能就郭伟的所得或是易磬公司因郭伟行为造成的损失举证,郭伟也对于双方在《离职结算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提出异议,综合考虑郭伟在易磬公司处任职时间的长短、郭伟在珠海昊远跨境公司任职与在易磬公司处工作的重合时间、郭伟在易磬公司处担任的职务及工资水平等因素,酌定郭伟向易磬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